根据<<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 的规定,任何产生或导致产生化学废物的人仕必须先向环境保护署登记成为化学废物产生者。化学废物产生者的化学废物必须由持牌的化学废物收集者收集作适当处置。化学废物产生者同时须遵守该规例有关化学废物包装、标识、存放及填写运载纪录的要求。由家居所产生的化学废物则不受此规例的管制。
以下的化学废物收集者名单是按化学废物收集者所获授权收集化学废物的种类而列出(截至2025年12月15日)。此表每两个月更新一 次。有关个别收集者所提供的收集服务详情,例如收集车辆的种类、商务范围及其获授权收集化学废物的详细资料,请直接联络化学废物收集者。
一般的化学废物
不含多氯联苯的废变压器油
危险品废物
危险药物、毒药、抗生素、药物及医药
含多氯联苯的废液
含水银的废光管或灯/含废重金属
含重金属或废油的泥土
含重金属或溶剂的淤渣或树脂
含铬的皮革碎料废物
废卤化有机溶剂或化合物
废印刷电路板
废可充电电池 (废电动车电池及废铅酸电池除外)
废油漆
废润滑油容器及废油隔
废润滑油或废矿物油
废液晶显示器
废电动车电池 (电动车型号可参考環保署的專题纲頁)
废电镀溶液及有关废物
废铅酸电池
废铜浸蚀剂
废阴极射线管
废非卤化有机溶剂或化合物
相片冲印废物
石棉废物(包括车辆制动器或离合器衬片)
船只废矿物油(或统称1973/78年防污公约中管制的废物)
需以缸车收集的大量废矿物油或汔油拦截器的废油/油水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