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 的規定,任何產生或導致產生化學廢物的人仕 必須先向環境保護署登記成為化學廢物產生者 。化學廢物產生者的化學廢物必須由持牌的化 學廢物收集者收集作適當處置。化學廢物產生 者同時須遵守該規例有關化學廢物包裝、標識 、存放及填寫運載紀錄的要求。由家居所產生 的化學廢物則不受此規例的管制。
以下的化學廢物收集者名單是按化學廢物收 集者所獲授權收集化學廢物的種類而列出(截至2025年12月15日)。此表每兩個月更新一 次。有關個別收集者所提供的收集服務詳情,例 如收集車輛的種類、商務範圍及其獲授權收集化 學廢物的詳細資料,請直接聯絡化學廢物收集者。
一般的化學廢物
不含多氯聯苯的廢變壓器油
危險品廢物
危險藥物、毒藥、抗生素、藥物及醫藥
含多氯聯苯的廢液
含水銀的廢光管或燈/含廢重金屬
含重金屬或廢油的泥土
含重金屬或溶劑的淤渣或樹脂
含鉻的皮革碎料廢物
廢印刷電路板
廢可充電電池 (廢電動車電池及廢鉛酸電池除外)
廢油漆
廢液晶顯示器
廢潤滑油容器及廢油隔
廢潤滑油或廢礦物油
廢鉛酸電池
廢銅浸蝕劑
廢陰極射線管
廢電動車電池 (電動車型號可參考環保署的專題網頁)
廢電鍍溶液及有關廢物
廢非鹵化有機溶劑或化合物
廢鹵化有機溶劑或化合物
相片沖印廢物
石棉廢物(包括車輛制動器或離合器襯片)
船隻廢礦物油(或統稱1973/78年防污公約中管制的廢物)
需以缸車收集的大量廢礦物油或汔油攔截器的廢油/油水混合物